第7條災害生活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為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