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第五條規定參與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