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或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二、船舶進出船塢。三、從事燒焊或熔接。四、下水操練救生。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六、其他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