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