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核減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次年一月底前及七月底前檢附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以營業稅申請核減者:(一)申請表一份。
(二)礦業權者有二以上之礦業權時,其各礦區礦種銷售所繳營業稅及數量分攤營業稅明細表;如營業稅分攤明細表所列銷售金額單價及數量與所報該期間礦業簿不符者,並應檢附營業統一發票影本。
(三)如有外銷者,其外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五)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以礦產權利金申請核減者,檢附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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