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租金及費用,應依礦業權年限扣除生產期間後,按所剩餘期間之比例予以補償。前條第三款至第九款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規定計算折舊及預估轉售所得後予以補償;如有拆遷之必要者,補償義務人應發給拆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