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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消滅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二份。
前項抵押權者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得由採礦權者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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