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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變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變更契約書副本二份。
採礦權抵押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
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採礦權者、抵押權者及受讓人檢附契約書共同申請。
三、因信託而移轉者,由採礦權者、抵押權者及受託人檢附契約書共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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