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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礦業權者申請自行廢業,應繳納申請費、繳清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並檢具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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