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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礦業權者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一份。
二、刊登作廢聲明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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