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二、批註區域與礦區關係圖二份。三、採礦場礦業用地租賃契約影本。四、批註後開採構想書圖三份。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土石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