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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之土石,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
二、批註區域與礦區關係圖二份。
三、採礦場礦業用地租賃契約影本。
四、批註後開採構想書圖三份。
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共生土石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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