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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五、原領礦區與鄰接礦區之礦圖說(礦圖須含平面圖及相關部位斷面圖)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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