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四、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五、原領礦區與鄰接礦區之礦圖說(礦圖須含平面圖及相關部位斷面圖)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