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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礦業權設定申請案經受理後,不得變更申請人或合辦人。
但合辦人之退出,或因繼承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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