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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採礦權者申請採礦權展限,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重新繪製之礦區圖五份。
四、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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