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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探礦權者申請探礦權展限,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探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探礦實績報告書二份。
四、繼續探礦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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