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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因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情形,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
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之姓名、住址。
三、使用之目的。
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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