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因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情形,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之姓名、住址。三、使用之目的。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