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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礦業權者停工連續二個月以上時,應填具礦場停工申報表,並檢附礦場登記證,報請主管機關查核登記。
前項停工之申報,主管機關認為其理由不適當或消滅時,應通知限期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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