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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礦區之地面水平面積,以二公頃至二百五十公頃為限。
但因礦之合理開發需要,經主管機關派員勘查,認為必要時,得增加至五百公頃。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礦區面積,得依儲油氣地質構造,由主管機關核定,不受前項最大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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