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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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