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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礦業權者應每年繳納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為應付國內外經濟之特殊狀況,及產業合理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整礦產權利金,不受前條第一項繳納比率下限之限制。
前項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之收取程序及調整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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