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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礦業用地經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
租用或通過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按其損失程度,另給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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