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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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