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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礦業權者購用土地之地價,如屬私有土地,其地價應協議定之,若協議不成,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定之;如屬公有土地,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
礦業權者租用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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