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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前條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
礦業權者因埋設或高架管線、索道等設施,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設之。
但應擇其損害較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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