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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採礦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應於一年內自行處分其財產設備。
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限一年。
礦業權消滅後,原礦業權者對於保護礦利及預防危害之設備,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自由處分,並仍依礦場安全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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