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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增減、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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