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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
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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