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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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