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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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