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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
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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