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