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