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
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
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