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高壓橡膠或塑膠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