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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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