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礦場,分類如下:一、地下礦場:指在地下探採煤礦、金屬礦或其他非金屬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礦場。
二、露天礦場:指以露天方式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指在陸地或海域從事石油、天然氣礦探勘、開發、生產及其附屬油氣處理、修護、器材供應以及其儲運設施之作業場所。
前項所稱作業場所,包括表土清除、礦產品或廢土石之堆置、搬運作業場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