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下列設備,礦業權者應檢具設置計畫書、設置位置圖、施工說明書及出廠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一、坑內、外捲揚設備。二、坑內、外電動及柴油機車。三、主扇風機、補助扇風機及局部扇風機。四、電動架空索道。前項設備完成時,除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外,礦業權者應填具竣工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補助扇風機、局部扇風機免附出廠證明書及竣工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