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條主管機關對開工中礦場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專案安全檢查:一、煤礦場每一個月至少一次。二、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