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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4條

主管機關對開工中礦場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專案安全檢查:一、煤礦場每一個月至少一次。
二、露天及其他地下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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