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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0條

礦場應依下列規定編組礦場救護隊:一、僱用礦場作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之礦場,應設立礦場救護隊;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未滿五十人之礦場,得視規模之大小與鄰近礦場共同設立之。
二、礦場救護隊每六個月應施行一次以上之訓練及演習。
礦場救護隊之編組、裝備及訓練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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