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設之礦場安全日誌,應置於礦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處所,供礦場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隨時參閱。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依第十四條規定記載礦場安全日誌;其應載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每日應查閱礦場安全日誌,簽名蓋章,註明時間,並督導辦理改進有關礦場安全事宜。但情形特殊之礦場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