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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2條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
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
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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