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礦場作業人員應遵守礦場安全守則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示;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宣示礦場安全及避難有關措施後,始准其進入礦場。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