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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6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具有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專人每日檢查下列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紀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鑽孔機械。
二、鏟裝機械。
三、搬運機械。
四、碎礦機械。
五、電機設備。
六、其他重要機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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