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甲烷警報器:一、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內。二、所有出風坑道。但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外之出風斜坑,不在此限。三、局部通風區域內。四、設有局部扇風機處。五、其他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以上之處所。煤礦場坑內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五以上之處所,不得設置電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