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條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