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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9條

回採礦柱時,礦場負責人應先確認無危險後,始得派熟練之作業人員為之。
主要坑道回採礦柱時,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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