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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8條

坑道撤收支架時,礦場負責人應派熟練之作業人員二人以上共同為之,並應先檢查頂磐狀況。
已撤收支架之坑道,應揭示警告標誌或予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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