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條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採掘:一、水底第四紀層厚度在十公尺以上,第三紀層厚度未滿三十公尺者。二、水底第四紀層厚度未滿十公尺,第三紀層厚度未滿六十公尺者。三、海床下未滿一百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