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安全開採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水深測定。二、水質及水量調查。三、採掘方法及規劃。四、接近舊坑或水域底部時擬採之措施。五、接近斷層時擬採之措施。六、探水及排水設備。七、水閘設置及管理。八、出水時擬採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