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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安全開採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水深測定。
二、水質及水量調查。
三、採掘方法及規劃。
四、接近舊坑或水域底部時擬採之措施。
五、接近斷層時擬採之措施。
六、探水及排水設備。
七、水閘設置及管理。
八、出水時擬採之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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