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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0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計劃採掘時,應先對該區域及其周邊之水深為精密之測定。
必要時,應以鑽探及其他方法調查水底至礦床間之地質條件。
前項鑽孔探查後,應以水泥漿切實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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